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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7号CJ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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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关于影片《长江7号》贴片广告的联合声明

作者:时光电影报道   发布时间:2008-03-31

  近段时间,一些未经授权的广告公司及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周星驰先生导演的贺岁电影《长江7号》公映许可证前贴片广告时段进行不法招商活动,严重干扰了电影贴片广告市场的秩序,侵犯了合法代理公司的正当权利。对此影片《长江7号》的版权方就影片《长江7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台湾、澳门)范围内35毫米拷贝公映许可证前贴片广告的广告招商发表郑重声明:

 

  影片《长江7号》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星辉海外电影有限公司、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的要求,影片《长江7号》前的贴片广告权归该片的版权拥有者所属。现该片出品方已全权委托北京绎春秋广告公司独家代理影片《长江7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台湾、澳门)范围内35毫米拷贝公映许可证前贴片广告的广告招商工作,由北京中影蒙太奇广告公司独家代理该片贴片广告的发布工作。

 

  北京绎春秋广告公司全权负责与广告客户洽谈业务,收取广告费用并对客户负责,承担同客户之间所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未取得北京绎春秋广告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均不得进行影片《长江7号》35毫米拷贝公映许可证前贴片广告的广告招商活动,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北京中影蒙太奇广告公司全权负责在电影院线或影院发布由北京绎春秋广告公司招商的广告内容。未经以上两家公司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在影片《长江7号》前发布其他广告内容。一经发现,北京中影蒙太奇广告公司、北京绎春秋广告公司将协同影片版权方共同追究侵权者的一切法律责任,并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任何与侵权行为单位或个人签署的贴片广告内容,一律不能在影片放映前放映,且不受影片发行方的保护。同时影片发行方和广告代理公司还将请全国各发行放映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广告监察责任。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星辉海外电影有限公司
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0日


相关链接:

 

媒体被斥“无厘头” 《长江7号》辟谣虚假报道